天津灭火器维修和报废的依据《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发布时间:2023-03-24 16:30 浏览次数:
天津灭火器维修和报废的依据一是《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2008
1.存在机械损伤、明显锈蚀、灭火剂泄露、被开启使用过或符合其他维修条件的灭火器应及时进行维修。
2.灭火器的维修期限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
灭火器一经开启,必须重新充装。
维修和报废的依据二是《灭火器维修》XF95-2015
维修:为确保灭火器安全使用和有效灭火,对灭火器进行的检查、水压试验、灭火剂回收、零部件更换、再充装、报废与回收处置、质量检验等活动。
灭火器用户应按GB 50444的规定对在用灭火器进行定期检查,发现符合维修要求的灭火器应及时送生产企业维修部门或其授权的维修机构进行维修。
根据相关规定:经维修灭火器按照《灭火器维修》(GA95-2015)的制定标准在瓶体加贴维修合格证,合格证应包括以下内容:
1.维修编号;
2.维修企业的负责人和维检人员盖章;
3.灭火器总质量;
4.维修日期;
5.维修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不应随意添加灭火器维修有效期。
符合以下情形时报废:
1.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1)水基型灭火器——6年;
(2)干粉灭火器——10年;
(3)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4)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2.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1)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2)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3)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4)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分之一;
(5)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6)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7)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8)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9)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10)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11)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12)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13)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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